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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近年来,因婚恋纠纷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情形屡见不鲜,婚姻家庭中有之,恋爱关系中也频频发生,比如情侣分手后,男方以各种理由对女方纠缠,严重影响女方的工作、生活。对于这种情形,女方应当如何维权呢?
案情简介
申请人小丹(女)与被申请人小明(男)原系恋人关系,双方于2023年初分手,小丹要求小明搬离其住所,后双方发生纠纷,小丹称小明多次对其实施跟踪行为,并到其住所和工作场所骚扰小丹,严重影响了小丹及其女儿的生活。小丹为避免自己及其近亲属遭受小明的暴力或面临暴力的危险,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裁判结果
法院审查认为,小丹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证实小丹存在遭受暴力或面临遭受暴力的现实危险,小丹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裁定“禁止小明对小丹实施暴力,禁止小明骚扰、跟踪、接触小丹及其近亲属”。后小明以小丹在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双方已在调解组织下达成调解并出具调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法院经复议认为,小明与小丹因终止恋爱关系发生纠纷,期间,双方经调解组织调解,两次达成调解协议。尽管小明以与小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销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但鉴于双方达成第一次调解协议后仍多次发生纠纷,法院认为小丹及近亲属仍有面临遭受暴力的危险,遂驳回小明的复议申请。
法官说法
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该规定,申请人身保护令需以双方存在恋爱、婚姻或相近的关系为前提。分手后妇女在遭受纠缠、骚扰、被泄露、传播隐私和个人信息等不法行为时,或是被对方以泄露、传播隐私和个人信息等进行威胁面临侵害的现实危险时,均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官寄语
“为爱放弃天长地久”。愿婚恋之旅中无法再携手同行的男女,好聚好散,为爱放手,切勿以爱之名,行伤害之实。分手后的纠缠,可能违法,甚至涉嫌犯罪。同时,分手后若遭遇纠缠、骚扰,不要一味隐忍,要勇敢说“不”,法律已为你筑起安全保护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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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供稿来源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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