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妇联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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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谁的青春无限不设防?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活力四溢但年少懵懂,有为利而心生恶念者,可能会触犯法律,为自己的张狂买单。
01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6日,被告人邹某(14岁)同殷某(已另案处理)商议以编造被害人邓某、余某偷摩托车为由,找邓某拿钱,并商议将邓某手机占为己有。之后,被告人邹某通过QQ将被害人邓某约至奶茶店附近,伙同被告人赵某(16岁)等四人一起携带甩棍等器械前往约定地点。发现被害人邓某后,邹某、赵某对邓某进行殴打和威胁,逼迫邓某答应给付手机和钱财,并要求邓某带路寻找余某。邓某将其带至被害人余某家中,邹某、赵某等人对余某进行殴打,逼迫余某交出手机,因余某的争抢,邹某抢到的手机被余某夺回。
02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邹某、赵某在作案时均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结合两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自首、坦白等情节,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邹某、赵某缓刑。
03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涉事未深,法治意识薄弱,抵制诱惑、分辨是非的能力不强,容易受到身边不良因素的影响而走上不轨之路。本案中,两被告人均为未成年人,受同案其他成年人影响,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被告人赵某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邹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邹某、赵某应当受到刑法处罚。
04 法官寄语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未成年人因生理发育和心智发育不成熟等,容易受不良影响走上犯罪道路,让本该飞扬的青春禁锢囹圄,追悔莫及。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往往存在监管缺失、教养不当、关爱缺乏、保护不力等共性问题。在此,我们希望:未成年人要从小树立正确的三观,勿以恶小而为之,青春在自我“设防设限”下方能自由飞翔。同时,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引导未成年人积极向善,远离不良社会群体,当未成年人在成长路上出现偏轨时及时纠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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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供稿来源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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