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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梅法官说法第53期丨抚养费≠维系“亲情”的砝码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3-07-21  浏览: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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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爱是把父母和孩子联系在一起的纽带。父母对孩子的爱,应当超越对生命本身的关注。特别对于离异家庭中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更应该懂得,这种爱并不是抚养费的简单叠加,而是需要父母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用心关注、真情付出。




       案情简介


       原告小萌系赵某(母亲)与被告张某(父亲)的婚生女。张某与赵某于2020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小萌由赵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小萌生活费8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张某与赵某凭据各承担50%,至小萌独立生活时止。


       现因物价上涨,且小萌即将初中毕业进入高中阶段,学习及日常花费增多,原确定的抚养费标准不足以满足小萌日常生活所需,小萌遂向张某主张增加抚养费。但因张某与赵某离婚后,小萌对其存在抵触情绪,且张某在与小萌交流、相处时未能充分尊重和理解其感受,导致父女亲子关系疏远,张某称小萌需先与自己恢复正常亲子关系,才愿意增加抚养费。


       双方经协商未果,小萌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小萌生活费2000元,并承担教育费、医疗费的50%。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随着小萌年龄的增长、生活成本的提高等客观情况变化,原确定的抚养费标准不足以满足小萌的生活所需的情形下,小萌有权向张某主张调增抚养费支付标准。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小萌的实际需要、张某的收入、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最终判决张某自起诉之日起每月增加至支付小萌生活费14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张某承担50%,至小萌独立生活时止。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时,应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以及父母双方的实际负担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抚养费的分担。但随着物价水平、子女个体情况、父母收入水平等客观因素的变化,在有可能导致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水平不足以维持子女的基本生活、教育等需求时,法律允许子女可以向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提出超过原协议抚养费的请求,这是父母共同对于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的基本要求,与双方之间是否必需建立、保持良好亲子关系并无直接关联。


       故本案中,法院对于张某主张需小萌先与其恢复正常亲子关系后才愿意增加抚养费的抗辩理由未予采纳,并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了小萌的生活费支付标准。


       法官寄语


       抚养费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物质基础,不能以必须保持正常亲子关系作为父母任何一方拒绝增加抚养费的借口。亲情的维系需要有温度的爱,要想收获人生中的“小棉袄”和“皮夹克”,就应用心用情、温柔以待。学会陪伴、学会欣赏,充分尊重、不吝表扬,待到父母学会如何与孩子相处,孩子也自会还你一脸晴朗的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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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供稿来源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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