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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法官说法第40期丨想离婚?先把孩子的事解决好!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2-06-30  浏览:1543

自贡市妇联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邀请姐妹们一起来学法


廖法官说法

学法守法,构建和谐家庭

让我们一起携手

为法治自贡建设贡献巾帼力量


前    言


       青年男女相识相恋、情浓意深,你情我愿走进婚姻殿堂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为人父母照管子女,尽责履职,为子女提供稳定的成长环境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当双方感情破裂,对簿公堂只想快速解除夫妻关系,而对子女抚养不管不顾,结果真的能遂其所愿吗?我们来看看今天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李丽(化名)与陈飞(化名)于九年前登记结婚,并于当年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女儿。新婚伊始,双姝并蒂,本应是一家四口其乐融融,但李丽和陈飞却因种种原因怠于履行其为人父母的义务,甚至将才临人世的一双姐妹滞留在医院,由医院代为照管,后由某市儿童福利院管育至今。5年后,经某市儿童福利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李丽和陈飞的监护资格,指定二姐妹由某市儿童福利院监护,期间李丽和陈飞均未负担二姐妹的相关费用。现李丽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到法院起诉离婚,陈飞在庭审中表明不同意离婚,经法院释明后双方均不愿意在本案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丽和陈飞与案外人的争议不应当成为其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理由。双方的子女现在正由某市儿童福利院监护,双方本应积极履行负担义务,争取恢复监护人资格,尽快让子女享受到父爱和母爱,拥有家庭温暖。夫妻双方怠于履行责任的行为不利于保障未成年合法权益,违背中华民族传统道德义务,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亦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李丽起诉请求和陈飞离婚,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满足法定的离婚条件,对李丽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法官说法


       一、子女抚养是离婚诉讼应予明确的内容,在离婚时,父母应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积极妥善处理好子女抚养问题。本案中,原、被告的子女因为双方对案外人的争议,且被法院剥夺监护资格后现由某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照顾,双方已然未尽到父母的抚养义务。原、被告在离婚诉讼中,在本院释明后,仍坚持不愿意处理分担子女的抚养费用,若任由该行为发生,则背离了法律保护公序良俗、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初衷,也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


       二、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本案中,李丽和陈飞在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仍有负担子女费用的义务。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未对子女抚养问题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其释明、引导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又坚持不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可以判决不准离婚。本案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其结果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决,也旨在通过说理释法对原、被告在子女抚养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让双方认识到应搁置争议,尽量为子女营造良好的学习成长环境,若只顾及自身婚姻而不尽抚养义务,则不为法律所准予,有利于督促双方积极履行义务,为未成年健康成长提供稳定的家庭环境。


廖法官寄语


       古人云“为人父母天下至善,为人子女天下大孝”。如果这个世界上只有一种永恒不变的爱,那就是父母对子女的爱,爱无价,亲情更无价。父爱如山,深沉而稳重;母爱如海,宽广而柔和。当孩子心中的那山已崩塌、那海已枯竭,又将面临怎样的人生?奉劝每一位淡漠责任心和担当感的父母不要让那一双双童真的眼睛失去光芒和希望,好好爱护自己的子女,让蓝天下的花朵健康成长、灿烂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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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供稿来源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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