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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和网络直播等新兴行业的迅速兴起,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的现象日渐突出,其中不乏未成年人利用父母或其他成年人账号充值游戏以及对主播进行“打赏”的情况,有的涉及金额还非常大,此类情况应当引起家长们高度重视。
案情简介
小许是一名留守儿童(13周岁),长年被父母寄养在亲戚程某家中。2021年9月,程某到银行取钱急用,发现银行卡上刚到账不久的6000余元不翼而飞,通过查询银行流水发现,钱款于同年8月8日分四次以10元、100元、5000元、1000元的金额以“微信充值”的交易方式被转走。程某将怀疑对象锁定为小许,通过与小许父母沟通,双方决定报警处理。经公安机关询问,小许承认了擅自使用程某手机微信账户充值游戏6000余元的事实。程某得知实情后,再次到银行调取了一年以内的账户流水信息,发现同年3月有5000余元同样显示微信充值,但小许对此矢口否认。程某与小许父母就该5000余元是否为小许所用发生争执,遂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到法院,诉请法院判决小许及其父母返还2021年3月以来银行流水为“微信充值”的款项11000余元。
裁判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询存在争议的5000余元的流向,但因难以查实,案件陷入僵局。之后法官再次就该争议款项向小许进行了询问,并向其耐心释法析理,小许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法律责任有了清醒的认识,并最终承认该争议的5000余元也是用于了游戏充值。至此,小许的父母意识到了自己对小许缺乏关爱和管教,积极向程某表达了歉意,而程某鉴于对方的积极态度,表示自己在保管手机和密码上也存在疏忽大意。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小许的父母当庭向程某返还10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小许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擅自使用程某手机并通过其微信进行游戏充值的行为造成了程某的经济损失,侵害了程某的财产权益,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小许及其父母应当向程某承担返还钱款的侵权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利用父母或其他成年人账号充值游戏和对网络主播进行“打赏”的情况屡见不鲜,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可以主张该行为无效并有权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但是,在监护人主张返还款项的诉讼中存在一些现实障碍,比如像本案一样无法查清钱款去向,难以确定适格被告。再加上未成年人大多使用成年人身份信息注册和登录网络直播平台或者网络游戏,导致监护人要证明充值、打赏的行为是孩子做的非常困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监护人可能因为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从而承担败诉风险。
法官寄语
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难免存在行差踏错的时候,家长应持续关注孩子的行为及身心变化,在必要时加以引导和纠正,努力确保未成年人的人生轨迹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对于工作在外的父母,尤其要加强与“留守”孩子的沟通,给予孩子更多的关爱和管教,树立家庭是孩子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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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供稿来源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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